汕房金管規〔2018〕1號
汕房金管〔2018〕1號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
《關于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
發展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有關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10日
關于住房公積金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
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公積金管理實際,現就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我市職工購房合法權益,支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個貸政策措施進行微調。
1.將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繳存年限的條件恢復為2014年10月份以前的條件。即: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必須是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的在繳職工。
2.為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情況和職工月公積金繳存額、職工可貸款年限、繳存余額等情況,計算職工最高可貸額度。即:
最高個人貸款額度=公積金賬戶當前余額+當前月繳存額×當前至法定退休年齡總月數× 繳存調節系數
其中“公積金賬戶當前余額”以職工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貸款受理手續前,最近12個月內賬戶最高余額計算;“繳存調節系數”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政策、存量資金等因素調整確定,并及時公布。對“公轉商”貸款業務的上述調節系數可相應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存量資金、房地產市場等情況確定公布。
同時,為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啟用根據繳存時間制定最高可貸額度:
繳存時間:1年(含)——2年,最高貸款額 10萬元;
繳存時間:2年(含)——3年,最高貸款額 15萬元;
繳存時間:3年(含)——4年,最高貸款額 25萬元;
繳存時間:4年(含)——5年,最高貸款額 35萬元;
繳存時間:5年(含)以上,最高貸款額40萬元。
夫妻雙方可貸額度可合并計算,合并后總的可貸額度不能超過各人繳存時間檔次最高貸款額度之和;對非配偶關系的,分別計算可貸額度;兩人或兩人以上繳存職工同時申請貸款的,同一筆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合計不超過七十萬元。
原已統一審批的公積金個貸合同,在輪候公積金放款過程,自愿改為“公轉商”方式貸款的,其貸款額度按原審批時點政策執行。
3.對一手、二手房最高可貸額度占抵押住房現值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政策及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率,參照本市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最高可貸額度占抵押住房現值的比例,適時調整公布。
4.取消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5.取消職工家庭物業管理費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6.把職工及配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年內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調整為一年內可以提取。
7.房齡二十五年內(含)的二手房,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8.繳存職工購買2007年4月30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一房多證”的商品住房(實際使用功能為一套住房,目前已合證為一本《不動產權證書》的商品住房),當時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時,已辦理上述商品住宅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再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明確委貸職責,嚴格業務考核。
住房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要及時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和辦理相關委托貸款手續,要加大對我市“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支持力度,爭取“公轉商”貸款利率優惠,切實降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轉商”貼息成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各受托銀行的考核,對不認真履行委貸事項的,應扣減貸款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可暫停或上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取消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
三、建立健全資金風險防控機制。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建金〔2017〕252號)精神,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密切關注我市房地產市場狀態和住房公積金資金流量、流向、流動速度,做好數據分析,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及時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進行適當的調整,進一步支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
本《意見》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6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于印發〈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6〕2號)、《關于印發〈汕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6〕3號)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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